光智科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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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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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0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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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或“本所”)接受光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
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及信达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
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保证其提供
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
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信达及信达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6 月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1,135.00 万股,并
已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中飞股份”,
股票代码“300489”。根据公司披露的《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
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自 2021 年 11 月 24 日
起,公司中文名称变更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光智科
技”,证券代码不变。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光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2803 号)、截至 2023 年
[2023]006370 号)、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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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
励计划有关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持续推进长
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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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子公司)研发、生产、销售等部门核
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56人,包括公司(含分子公司)
研发、生产、销售等部门核心员工。
  (2)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3)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劳务/聘用关系。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上市
规则》第8.4.2条及《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56.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7.67%。其中,首次授予856.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6.2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1.06%;预
留授予2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5%,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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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的,股票
期权的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草案公告时公
   姓名         职务
                      (万份)       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含分子公司)研发、生产、销售
  等部门核心员工(共计 156 人)
         预留            200.00    18.94%      1.45%
         合计            1056.00   100.00%     7.67%
注:1、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
调整,将未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授予部分。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励计
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相关事项,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三)、(四)项、第十二条和《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及《业务办理指南》
的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限
售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
权日、行权安排和限售规定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
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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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
应当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3)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
的激励对象,且授出时间不晚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逾期未授予
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失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12个月、24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质押、抵
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
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应遵守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
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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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逾
期未授予则作废,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或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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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
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
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股权激励
计划的有效期以及股票期权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相关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上市
规则》第8.4.6条以及《业务办理指南》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及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及确定方法如
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15.53元/股。即满足行
权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5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
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5.53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4.17元。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励计
                                  法律意见书
划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未满足下列任一
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意见书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
                                                         法律意见书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
 行权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024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            2025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
A≥Am                               X=100%
An≤A<Am                            X=50%
A<An                               X=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行权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
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
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第8.4.6
条及《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除前述内容外,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调整
                                  法律意见书
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
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公司与
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相关
规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一)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以下程序:
司董事会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
                               法律意见书
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
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
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
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了实施本激励计划,公
司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
司仍需根据《管理办法》,按照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内容,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
                                    法律意见书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
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
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
金,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于2024年3月1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为激励对象
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部分所述,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有利于完善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有效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
                                 法律意见书
命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
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拟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存在公司董事为激励对象
或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2024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时,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
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
法》
 《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进程逐步完成;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激励计划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
就本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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