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
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
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如下:
计机构及审阅机构;
机构;
情况进行认证事宜。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
构、审阅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外,还依法聘请了检验认证机构为本次交易相关资
产情况进行认证,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
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