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上市相关规定,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
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
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
即停止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并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同意,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
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程序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
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经过聘任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
管理人员;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有权审批以下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
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指标的交
易,应按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 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指定 1 名副总经理
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
提出建议;
(五) 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 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
权;
(九)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
制度并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性;
(四)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
担相应责任;
(五) 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六) 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
相应责任;
(七) 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八) 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要求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 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 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 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
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细则》,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并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
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细则》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 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
(六) 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 经济合同、资产运用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
裁的事项;
(八) 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九) 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七条所述定期汇报之外,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
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
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
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总经理必须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
第六章 总经理会议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事宜,审定公司经营合同。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会议组成人员包括: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经
理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常会和临时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
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
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 制定具体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 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 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 制定或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八) 决定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 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 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办公室提前 2 天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征集会议议题,并列出
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提前 1 天向与会人员发出通知。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由总
经理指定 1 名副总经理会或董事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完成会议记录。对总经理会
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总经理会议会议记录保存 10 年。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四十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其修订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为准。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