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18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7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3 月 8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3 月 8 日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8 日至 2024
年 3 月 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简称:新港转债
(二)债券代码:111013
(三)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发行日期:2023 年 3 月 8 日
(五)上市日期:2023 年 5 月 5 日
(六)发行规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6,913.50 万元,发行数量为 3,691,350
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3 年 3 月 8 日至 2029 年 3
月7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
第五年 2.20%、第六年 3.00%。到期赎回价为 115 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B × 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
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 9.18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
利润分配,转股价格调整为 9.03 元/股。
(十二)转股期限: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9 年 3 月 7 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新
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8 日至 2024 年 3 月 7 日。本计息
年度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 0.3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
金额为人民币 0.3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7 日
(二)除息日:2024 年 3 月 8 日
(三)兑息日:2024 年 3 月 8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港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
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
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30 元(含税)。
(三)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
为人民币 0.3 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 28 号
部门:证券事务部
电话:0575-83122625
(二)保荐人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电话:010-56800265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