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发股份: 松发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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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
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
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
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期内,公司
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
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
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
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如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
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形
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
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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