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提名和薪酬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涉及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经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
公室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同类企业相应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七)检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综合评议
报告;组织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提出奖惩建议;
(八)审议公司总经理提出的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
选建议、董事的薪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以及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监察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其工作提供有关
资料。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在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时,程
序如下:
(一)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在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后,将其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报告;
(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
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
豁免。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电子邮件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
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有关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