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发股份: 松发股份: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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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
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承
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
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对以上相关重大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发展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委员会工作并提供
有关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资料及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
  由董事会秘书客观全面综合以上两项内容的报告,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
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
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
豁免。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
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
件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
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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