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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决
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广
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
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其工作并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评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将
会议资料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
豁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表
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审计部负责人、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