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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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
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
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皆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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