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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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锦股份”)持股
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和
汇)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持股 5%以上股份的
股东。2023 年 11 月 27 日,中安和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
以上股东权益超过 1%的提示性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安和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中安和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中安和汇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
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作为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东的合规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
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
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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