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
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
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回购股份 1,445,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最高成交价为 4.32 元/股,最
低成交价为 3.91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6,060,054.00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
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情况说明
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
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