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叶: 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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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2   证券简称:陕西金叶   公告编号:2024-07 号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
具的《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袁汉源、闫
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4〕2 号),
现公告如下: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汉源、闫凯:
  你公司下属子公司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新功能区建设项
目总投资金额约 7.3 亿元(一期项目 2.83 亿元、二期项目
一期项目于 2021 年 9 月开始建设,二期项目于 2022 年 9 月
开始建设,但你公司迟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
通过《关于投资建设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新功能区的议案》,
迟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新功能区二期的议案》。你公司未及时审
议并披露前述重大投资项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
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有关规定。根据
《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
袁汉源、董事会秘书闫凯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及袁汉源、闫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
高度重视,深刻反思,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
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下阶段,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则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对监管规则等的学习理解
和正确运用,坚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确保公司平稳、
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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