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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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楼,邮编:518048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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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茂硕电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
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审查《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依法参与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
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www.cninfo.com.cn)上刊登《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茂硕科技园(松白路 1061 号)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王浩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
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法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以
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
代表股份178,286,4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925%。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78,002,8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13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95%。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2月23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股
份 300,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8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7,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283,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795%。
  (四)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
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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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178,002,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
审议通过《选举张欣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98%。
  (2)以同意 178,002,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
审议通过《选举傅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98%。
  (3)以同意 178,002,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
审议通过《选举余冠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98%。
  (4)以同意 178,002,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
审议通过《选举顾永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98%。
  (5)以同意 178,002,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
审议通过《选举楚长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98%。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178,002,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
审议通过《选举高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98%。
  (2)以同意 178,002,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
审议通过《选举李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98%。
  (3)以同意 178,002,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
审议通过《选举梁仕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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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98%。
   (4)以同意 178,002,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
审议通过《选举施伟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98%。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066,4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6%;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860%;反对 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11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上述议案 1、议案 2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议案 3 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参
阅公司 2024 年 2 月 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
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 1、议案 2 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 5 人,
独立董事 4 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
股东可以将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
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
求,公司已进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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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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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梁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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