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005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2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本行总行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4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2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49,913,557,19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46,152,179,516
份总数的比例(%) 83.0697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70.120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2.9493
注:1.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审议表决。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由本行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廖林先生主持会议。
(五)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立董事候选人莫里•洪恩(Murray Horn)先生出席会议。高级管理层成员列
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249,654,344,872 99.8963 259,179,017 0.1037 33,303 0.0000
H股 44,701,808,758 96.8574 1,446,079,512 3.1333 4,291,246 0.0093
普通股
合计:
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249,909,544,143 99.9984 3,979,849 0.0016 33,200 0.0000
H股 46,101,844,608 99.8909 47,701,862 0.1034 2,633,046 0.0057
普通股
合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249,913,213,792 99.9999 323,100 0.0001 20,300 0.0000
H股 46,066,849,442 99.8151 82,488,830 0.1787 2,841,244 0.0062
普通股
合计: 295,980,063,234 99.9711 82,811,930 0.0280 2,861,544 0.000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249,913,214,292 99.9999 319,200 0.0001 23,700 0.0000
H股 46,137,053,686 99.9672 12,493,830 0.0271 2,632,000 0.0057
普通股
合计:
(二) 涉及重大事项,A 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武先生为中国 32,068 ,017
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的议案
洪 恩 ( Murray 31,339 49
Horn)先生为中
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 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选举张文武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其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报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核准;选举莫里•洪恩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尚需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关于张文武先生和莫里•洪恩先生的简历请
参见本行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峥律师和陈冬旭律师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