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博达: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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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所涉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www.yingdonglawfirm.com
       中国上海市恒丰路 436 号环智国际大厦 26&29 层 200070
      电话(Tel):+86-21-2226 5678 传真(Fax):+86-21-2226 568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应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公司”或“科博达”   指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股票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公司回购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制性股票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
 “《管理办法》”    指
                 正)
 “《公司章程》”    指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
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调整
事项、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等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有效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正
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查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
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和结论的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拟定的《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科博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见》,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公司独立董事孙林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
    该公告,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
  该公告,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
  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向符合条件的 4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向符合条件的 4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监事
  会发表了《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
  意公司向 4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由 24.60 元/股调整为 24.10 元/股,激励对象由 436 人调整为 426
  人。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价格由 24.60 元/股调整为 24.10 元/股,激励对象由 436 人调整为
  授予价格由 24.60 元/股调整为 24.10 元/股,激励对象由 436 人调整为 426
  人。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由于在缴款验资及后续办
  理登记的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0.2 万股,公司直接调减取消授予,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26 人变更为 424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400 万
  股变更为 399.8 万股。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同意将因离职原因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1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74,2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
   关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
   关规定:“(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
   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等、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本次激励计划中 15 名激励对
   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15 名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4,200 股。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的相关规定:“(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
   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
   聘用协议等、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第十四章之“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
      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4.派息 P= 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
      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
      据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24.10-0.5=23.60 元/股。
(三)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 1,751,120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
      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
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减
资手续并根据回购注销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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