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
核查意见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全部为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超立方数据
科技有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超立方(东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超立
方”)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包含 1 名中国
香港籍员工及 1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相关员工为超立方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有丰富的行业相关经验,在超立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
用,对上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符合超立方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
制性股票时且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
关系。
综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