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为上海银河
提供财务资助,是维护上海银河正常刚性资产管理的需要,同时采取了必要的风
险控制和保障措施,上海银河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不定期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本次对上海银河的财务资助行为。
独立董事:张力、郭磊明、梁剑飞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