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9 证券简称:雅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7
债券代码:123227 债券简称:雅创转债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情况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为满足公司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保证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授信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等相关业务,为推进相关银行授信业务顺利的
实施,公司预计 202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人民币 45,000 万元担保额度,其中公司为上
海雅信利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怡海能达有限公司、香港雅创台信电子有限公司、上
海谭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谭慕”)分别提供不超过 15,000.00 万元、
抵押、质押等。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直至召开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之日止,担保额度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最终的担保金额和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
保协议为准。相关信息详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在信 息披 露网 站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
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上海谭慕与中信银行签订的中信银行“信 E 融”业务合作协议
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 1,200.00 万元。
上海谭慕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新签署了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对上海谭慕与交通银行签订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合计为人民币 1,210
万元。
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
批程序。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上海谭慕的担保余额 2,41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7,590.00 万
元。
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
为确保乙方与上海谭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
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日至 2027 年 2 月 29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
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第三条 保证范围
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
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单独计算。
三、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在银行授信业务项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
额 45,000.00 万元,提供担保总余额 17,108.84 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
母净资产 17.4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0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00%。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在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
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亦无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