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
有关规定,对荃银高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
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5 号),公司于 2021 年
保荐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合计 13,059,999.74 元,手续费 23,768.37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36,916,221.13 元。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000 万元,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93,666 55,000
(三)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青贮玉米品种产业
化及种养结合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由原来的 30,900 万元缩减为 8,493 万元,
并将调减的 22,407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 67.90%股
权项目”。
上述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收购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 67.90%
股权项目
合计 73,700 55,000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累计使用
募集资金承 投资 项目预定可使用状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
诺投资金额 进度 态日期
金额
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
一体化建设项目
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
种养结合项目
收购河北新纪元种业有
限公司 67.90%股权项目
注:“收购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 67.90%股权项目”已于 2023 年 5 月完成工商过户
登记,2023 年 6 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该项目相关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安排根据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在 2023 年至 2026 年分期支付。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募投项目“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和“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
项目”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控因
素,具体如下:
“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已投入 8,756.62 万
元,占比 63.45%,投资进度较慢,主要系:①部分材料引进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实
行分年付款,以及部分建设工程未验收付款,约 1,100 多万元需要推迟到 2023 年
度以后支付;②本项目本着实用性的原则,公司前期主要优先购买高通量设备,
促进公司科研育种效率的提升,对功能延伸性的设备暂缓购置;另一方面,以国
产设备代替进口设备,也一定程度上实现募集资金的节约利用。
“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投
资 768.34 万元,占比 7.46%,项目进展缓慢,主要原因系:①前期受国内外形势
影响,人员无法外派,工作于 2023 年才得以正式开展。②在 2023 年项目推进
中,公司对安哥拉原计划种植地块开展了玉米等作物种子生产试验,在试验结果
未达预期后,在适宜种子生产的区域重新遴选了种植地块,并根据遴选结果进行
项目安排。公司对孟加拉原计划用地与备选用地进行了实地勘察、种植试验,并
重新确定项目建设土地。
四、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因公司拟延期项目“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超过最近一次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规定,公司对拟延期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具体如下:
(一)项目可行性
我国自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响应。目
前中国已与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探讨挖掘双
方合作的新机遇,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同时,我国在非洲、亚洲及周边地
区有多年的农业对外援助历史和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历史,为种企在上述国家级区
域范围内的产品推广与销售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子 833.65 万公斤,较上年同期增长 17.92%。公司种子产品在巴基斯坦、孟加拉
国、菲律宾、安哥拉等国市场优势突出,促进国际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拉国对项目用地重新开展了实地勘察和种植试验,遴选出了符合条件的建设和种
植地块。同时,通过多年积累,公司在农作物种子出口、海外农业技术开发与服
务、海外新品种试验与推广、本地化运营推进等方面积极拓展,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项目必要性
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国内国外同步发展,在国际种业市场形成了一定的影
响力。公司战略规划提出要做大海外业务,深耕国内及“一带一路”两个市场,
进入全球种业公司前 10 强。未来国际种业市场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只有
加快实施种业走出去,建设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基地,推动品种研发、生产当地化,
才能更加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提高荃银高科种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海外业务的
可持续发展。
(三) 预计收益
本次项目延期对该募投项目的预计收益未产生重大影响。
(四) 项目重新论证的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实施“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符合公
司战略发展方向,具备继续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同时也将密切关注相关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合理安排。
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不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的前提下,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和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用途、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的情况下,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效果,合理
有效地配置资源,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决定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项目预定可 调整后项目预定可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状态日期 使用状态日期
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
设项目
六、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调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做出的
谨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
规模,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有利于
项目的合理推进。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七、履行的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董事会认为:公
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调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 谨慎决
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
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有利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合理推进。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本
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未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系公司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保荐机构对荃银高科本次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贾 梅 黄 斌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