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作为帝科股份的持续督导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帝科股份董事会出具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专项核 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 控制
相关制度、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并同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天运〔2024〕核字第 90012 号)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日常的持续督
导工作,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了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本次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具体为:无锡帝科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竺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帝科电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佰沂电
子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湃泰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德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鸿
脉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审计、风险识别
与评估、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研发管理、付款与存货控制、货币资金控制、
固定资产控制、成本和费用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关联交易、信息与沟通、监督等
内容。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
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
缺陷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金额<资产总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
的 1% 额的 1% 0.5%
营业收入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总额的 0.5%≤错报金额<营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
总额 总额的 1% 业收入总额的 1% 额的 0.5%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1%≤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
的 5% 的 5% 1%
当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影响多项指标时,按孰低原则认定缺陷性质。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B、控制环境无效;
C、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
该错报;
D、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
A、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 有相应
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
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的负面
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利润总 损失金额≥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的 1%≤损失金额<利润总额 损失金额<利润总额的
额 5% 的 5% 1%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B、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受到严重处罚;
C、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关键研发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D、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E、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及时有效整改。
②重要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B、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C、一般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D、重要业务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E、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及时有效整改。
③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2023 年度公司未发现非财 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2022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整改情况
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 2023 年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天运〔2023〕核字第
缺陷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通过加强账实核对工作、优化内部决策程序、强化内审
监督职能、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等措施完成了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工
作,公司无新增或新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4〕审字第 90010 号)。会计师还出具了《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中天运〔2024〕核字第 90012 号),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对帝科股份《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帝科股份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提请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怡人 单 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