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
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安排;会议应当
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董
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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