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4-0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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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震
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
       。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充分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要求和意愿、盈利能力、财务结构、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
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以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优先现金
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优先现金分红)
            。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当期净利润为正,不存在影响利润
分配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
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
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
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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