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 关于温氏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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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19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温氏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含利息)卖出持有的“温氏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温氏转债”的收盘价为123.913元/张。投资者选择回售
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
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温氏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温氏转债”的附加回售条
款生效。现将“温氏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温氏转债”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议
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3.7条规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温氏转债”的附加回
售条款生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
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
回售权。”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其中:i=1.0%(“温氏转债”第三个计息期年度,即2023年3
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的票面利率);t=337天(2023年3月29日
至2024年2月29日,算头不算尾)。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计算可得:IA=100×1.0%×337/365=0.923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温氏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923元/张(含息、
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温氏转债”
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
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回售实际可得100.739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23
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
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23元/张。
  “温氏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温氏转
债”。“温氏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
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
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
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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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
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6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
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
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
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
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温氏转债”,公司委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
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3月11日,回售款划拨日
为2024年3月12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3月13日。回售
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温氏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温
氏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温
氏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温氏转债”正常
交易。
  四、备查文件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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