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22海普瑞”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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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49870        债券简称:22 海普瑞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22海普瑞”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
行人”)发布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22 海普瑞”公司债券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本公告为上述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有关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2 海普瑞”、“本期债
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条款约定: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5 个交易日,在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
为第 2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
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 2 年利息在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
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并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3 年存续。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完成
“22 海普瑞”发行,2024 年 4 月 1 日为“22 海普瑞”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约定,公司可于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5 个交易日,决定是
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行使“22 海普瑞”发行人赎回选择
权。
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3.90%。
  现将发行人关于赎回“22 海普瑞”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2 海普瑞”的基本情况及赎回情况
行公司债券。
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3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4 月 1 日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3 年至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4 年 4 月 1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决定
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4 年 4 月 1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息:
  (1)每张债券赎回本金:人民币 100 元。
  (2)每张债券兑付利息:人民币 3.90 元。
  (3)每张赎回价格(包含利息):人民币 103.90 元。
     二、债权登记日、赎回日、摘牌日
     三、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对象
  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2 海普瑞”债券持有人。
     四、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在本次赎回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本期债券本次赎回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次
赎回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
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
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相关机构和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钱风奇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郎山路 21 号
   联系电话:0755-26980311   传真:0755-86142889   邮政编码:518057
(二)受托管理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 号楼国投金融大厦 9 层
联系人:辛令芃、郑嘉樑
联系电话:010-83321265
传真:010-83321155
邮政编码:100034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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