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发展: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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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金
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与运作,完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
全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合规开展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证券投资
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
者申购、上市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
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含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下属公司可以进行证券投资及
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原则、稳健
审慎原则、套期保值原则、安全有效原则,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而非投机或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公司应当分析投
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
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和金额衍
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汇率和利率
风险为主要目的,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交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证
券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自身的名义进
行,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
并发表意见。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和
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和金融衍
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分别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
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签署相关协
议及文件,负责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施和管理,对公司从事的该类业务
进行督导。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不具有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是本级及其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责任主体,发挥管理职能,
负责本级及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对金融衍生业务集中
审核管理和日常工作开展。公司董事长,财务部、证券投资部是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
主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汇总、审核及提交本级及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
申请和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
  (二)组织编制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业务执行情况报告,监控金融衍生业务的风
险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提示预警并报告。
  (三)在提交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和执行情
况等报告时,应严格履行公司决策程序,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逐级
审批。
 (四)定期组织对各执行主体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业务合规性的检查。公司及子
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模式和开展的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业务特点,严守不相容岗位
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已建立的管理制度。负责识别、评估执行主体在从事证券投
资和金融衍生业务时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应对方案。
  (五)证券投资部为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依法负责
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
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参与公
司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
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
身的证券投资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同时,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其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日常应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关注利率和汇率市场环境
变化,持续跟踪利率和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利率和外
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公司在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项目有实质性
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
关情况。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
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
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
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金额重大以及长期限的套期保值交易,可考虑由独立第三方对
交易对手和套期保值方案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必要时由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或监事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
审计。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
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信息披露外,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业务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有关
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有关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决策文件,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记录、交易
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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