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盛美半导体设备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
《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
开展。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 10 日
前(不包括开会当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经全体监事同意,
可以不受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形
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不受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七条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和有助于监事理解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及
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以内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通过专人送出、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递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在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
当日或次日召开;监事会换届时,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在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新一届监事会成员的当日或次日召开,也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通知时限确定
召开日期。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
第十四条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题审议完
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议题。表决分为赞成、
反对、弃权,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
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意向分为赞
成、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
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五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
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包括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
议决议文件等作为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由公司予以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
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经上交所
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由监
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