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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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指派律师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 2 号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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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大厦 5 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
具体时间为自开始时间(2024 年 2 月 28 日 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 年 2 月 28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2 名,代表股份数 500,212,7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601%。
计 9 名,代表股份数 490,598,4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1788%。以上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截止 2024 年 2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数 9,614,2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13%。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包括以视频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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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7 项议案(其中议
案 6 包括 4 个子议案,下同)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经本所律师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7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
体如下:
该议案获得同意 500,212,61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同意 496,463,7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获得同意 496,463,7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获得同意 496,463,7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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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获得同意 496,463,7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 10,110,05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468,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张文东、肖敏、王晓红、张文昇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议案获得同意 500,212,61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468,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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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ENTERPRISES CANADA INC.与 Ventmere Limited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 500,212,61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468,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 500,212,61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468,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该议案获得同意 498,899,21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55,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6.1281%;反对 1,31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708%;弃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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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空白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