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亚律法字(2024)第 0227 号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鲁鸿贵、杨学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以现场参会方式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
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 15 时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
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2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1,061,874,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00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755,334,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748%;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8 人,代表股份 306,540,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6258%。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9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2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258%。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
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两项提案,
各提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票) 755,334,342 0 0
网络投票股数(票) 306,506,516 21,500 12,000
合 计 1,061,840,858 21,500 12,0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968 0.0020 0.0011
-3-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755,334,342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306,481,516 50,100 8,400
合 计 1,061,815,858 50,100 8,4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945 0.0047 0.0008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755,334,342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306,506,516 33,500 0
合 计 1,061,840,858 33,500 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968 0.0032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755,334,342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306,481,516 58,500 0
合 计 1,061,815,858 58,500 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945 0.0055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755,334,342 0 0
-4-
网络投票股数(股) 306,481,516 58,500 0
合 计 1,061,815,858 58,500 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945 0.0055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六)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票) 755,334,342 0 0
网络投票股数(票) 306,506,516 33,500 0
合 计 1,061,840,858 33,500 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968 0.0032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票) 306,534,116 33,500 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逐项表决。
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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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
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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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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