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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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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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
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冀体改委股字[1993]72 号文件批
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唐山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364503X。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0,000 股,于 1996 年 6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ANGSHAN JIDONG CEMENT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
邮政编码:064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8,214,70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于股东、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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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
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
中列支。
第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
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
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水泥生产销售为主导,不断拓宽经营
范围。以高质量产品和优良的服务增强公司信誉,强化科学管理,提高生
产技术水平,大力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深入挖潜、降耗,争取最佳经
营业绩,努力给股东满意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硅酸盐水泥、熟料及相关
建材产品的制造、销售;塑料编织袋加工、销售;水泥设备制造、销售、
安装及维修;煤炭批发;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罐式);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
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在规定的采区内从事水泥用灰岩的开采;石灰石、土、石料、石粉
生产及销售;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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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23,600,000 股,公司发
起人为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02,000,000 股、出
资方式为现金及实物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4 年 5 月 8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2,658,214,707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2,658,214,707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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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同意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核准,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和付息日期、转股程序、转股价
格、赎回、回售和附加回售等条款须严格遵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约定条款实施。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定期办理注册资本增加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变更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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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转让行为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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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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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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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及时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本条所指“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指
投资者在公司拥有的权益,该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
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除上述情形外,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时,也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一)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时;
(二)其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
(三)其持有股份被司法拍卖时;
(四)其持有股份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时。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
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具体要求为:
(一)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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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二)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
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
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三)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
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
务、会计活动;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
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
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
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
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
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控股股东不应当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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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价值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且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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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前款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股权,
但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二)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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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
(三)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 1 和 2 款
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四)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董事会或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
所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按
本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七)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八)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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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书面要求必
须股东本人提出,不得授权其他股东代为提出。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唐
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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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16—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17—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18—
授权人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19—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20—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21—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及选举独立董事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22—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当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23—
(1)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
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
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拟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
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
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
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
填补。
—24—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
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
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25—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26—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简称:冀东水泥党委或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简称:冀东水泥纪委或公司纪委),
每届任期 5 年,
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届满后按期换届选举。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可以配备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入党委。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
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
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
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
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
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27—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除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或独立董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要
求的,董事会应当自知道该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
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28—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
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有关公司董事的选聘程序在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9—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30—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31—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
—32—
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一般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
上市规则而定)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
董事会决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决定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一般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转
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其他一般交易];单项金额超过 6 亿元的公司
内部技改技措基建项目。
董事会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价值金额在 500 万
元-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对关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3—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信函、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三天。
但紧急情况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在董事会会议
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4—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立发
表法律意见。全面负责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法律合
规风险控制、培育法治合规文化等法律事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35—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
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一般交易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其他一般交易];单项金额不超过 6 亿元的
公司内部技改技措基建项目;
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0.5%(含)
的关联交易;
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价值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含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九)在董事会确定的融资计划内,决定公司银行贷款等融资事项;
(十)决定公司对外签署经营业务合同;
(十一)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0%的
减值准备。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对关于一般交易、关联交易、减值准备等审批权限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6—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
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37—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建
—38—
议及发表意见;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对董事会、管理层就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
和定期评估进行监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39—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40—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要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要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
利润分配原则的基础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计报告;
需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现金分红间隔期间和比例:
—41—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六)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审计报告;
(七)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42—
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机关发布新的规范性文件;
(2)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为了维护股东资产收益权利的需要。
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要以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要在认真研究
和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等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以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在公司实现盈利的年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中不含现
金分红内容或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时,公司董事会要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充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
现金分红的留存资金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43—
条件和程序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44—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和《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45—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和《中国证
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6—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7—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48—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登记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49—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