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宠物: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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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规
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杭州天
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
及管治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
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景、
目标、政策、ESG 风险及重大事宜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治理活动相关事宜的识别、评估、管理过程和 ESG 工作
计 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司围绕 ESG 工作目标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并评估公司 ESG 工作
实施绩效,并就绩效表现提出优化建议;
  (七)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或半数以
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重新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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