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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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7   证券简称:晋控电力   公告编号:2024 临─007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
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关于对晋能控股山西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彦、刘会成、史晓文、赵文阳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 号)、《关于对师李军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7 号)。
   《关于对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彦、刘会
成、史晓文、赵文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治理方面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
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
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
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
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
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
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
出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下同)
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关联担保方面
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
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 2021 年、2022 年与控股股东晋
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
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
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
次年 4 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下同)第七十四条规
定。
限公司借入资金 3.5 亿元,至 2022 年 3 月偿还,该笔资金
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
  刘文彦、刘会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公司
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
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
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上述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规范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并有效执行,有效控制关联担保风险,规范与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当在 2024 年 3 月 11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关于对师李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
下:
  经查,我局发现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治理方面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
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
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
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公
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下同)第
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关联担保方面
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
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 2021 年、2022 年与控股股东晋
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
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
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
次年 4 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
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四条规
定。
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师李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
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
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要求你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 9 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
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届时一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对上述
问题的整改方案和进展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特此公告。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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