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深圳市德明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利”“公司”或“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德明利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德明利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源德
(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迅凯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洲承技术有限公司、
Realtech Pan Asia Commercial & Trading Pte. Ltd、Techwinsemi Technology
(CA) Limited,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
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管理、
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包含工程项目)、关联交易管理、
信息披露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业务管理、研究与开发
管理、资金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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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司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或者大于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
重要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司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0.5%但是不超过营业收
入总额的 1%,或者大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但是不超过资产总额
的 1%。
一般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司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0.5%并且不超过资产
总额的 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财务人员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销毁、藏匿、随意更改
发票/支票等重要原始凭证;现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或违反规定设立“小金
库”等情况;
③违规泄露财务数据、重大资金往来等信息,导致公司股价严重波动或公司
形象出现严重负面影响;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⑤外部审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其他重大缺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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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经授权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担保、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
生品交易、资产处置、关联交易;
②公司财务人员或相关业务人员权责不清,岗位混乱,涉嫌经济、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部门双规,或移交司法机关;
③因会计政策执行偏差、核算错误等,受到处罚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负面
影响;
④外部审计机构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司损失金额大于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或者大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资产总额的 1%。
重要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司损失金额大于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0.5%但是不超过营业收入总额的
一般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司损失金额不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0.5%并且不超过资产总额的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
行为;
③违规泄露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导致公司股价严重波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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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象出现严重负面影响;
④重大事项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⑤外部审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其他重大缺陷的情况。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经授权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担保、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
生品交易、资产处置、关联交易;
②公司核心岗位权责不清,人员严重流失的情况;
③因执行政策偏差、核算错误等,受到处罚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④外部审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其他重要缺陷的情况。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根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
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
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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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内控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德明利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合同、报表、会计
记录、审批手续、相关报告、三会会议资料、决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与公司高
管、实际控制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现场调查及走访相关
经营情况,对德明利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德明利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德明利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