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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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
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情况,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相关规定,以及对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
核查。
  第四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相关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
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
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
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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