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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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
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其应当具备相应
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定
其报酬方案;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参照以下方面
执行: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事宜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将以
下事项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
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全
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
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委员
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
通讯方式表决。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及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八)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若本细则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依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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