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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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处理,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保
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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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任职与离任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辞职或被解职的,应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仍然有
效,但其对公司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五年为限。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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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协助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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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
可以采取现场结合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以除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至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向而不表达其
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监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监事应回避,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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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录像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
回避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除以现场会议以外的其他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参照上述规定,协助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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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决议的保密
  在监事会决议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记录人员、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录
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若本规则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
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
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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