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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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ST摩登        公告编号:2024-014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062023009 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
  一、基本情况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
[2024]3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毅超、魏勇、翁文芳、陈凯敏:
  经查明,摩登大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摩登大道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目。摩登大道在编制 2021 年年报时对上述存货执行减值测试,但在测试中对预
计销售折扣率与预计销售费用率等关键参数选取错误,高估该批存货可变现净值,
少 提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并 多 计 净 利 润 24,764,225.16 澳 门 元 , 折 合 人 民 币
   (二)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
伙)(以下简称泰源壹号)向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远新能源)
增资 2.4 亿元,增资后持有嘉远新能源 16.7%股权。摩登大道将相关股权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后,嘉远新能源与摩
登大道、泰源壹号就提供生产经营、财务资料等发生纠纷。
要账务明细在内的相关材料,显示嘉远新能源相关产品实际销售量与投资时预测
销售量差异巨大,实际经营情况远未达预测。基于上述情况,摩登大道应对相应
股权价值进行调整,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损失情况。但摩登大道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才披露相关差错更正公告。
   经评估,摩登大道持有的嘉远新能源股权公允价值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时
点 为 8,154.61 万 元 , 对 应 需 调 减 前 期 已 披 露 的 2021 年 年 度 报 告 净 资 产
   (三)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起停牌。2023 年 6 月 30 日,摩登大道披露了 2022 年年度报告,同日
公司股票复牌。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摩登大道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摩登大道未及
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
法行为。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摩登大道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林毅超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
财务总监,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是对摩
登大道的上述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魏勇,负
责营销、采购、投资等工作,知悉 3500 店的存货情况,但在审议 2021 年年报时,
未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同时,未对嘉远新能源股权投资价值
变动事项予以应有的关注,是摩登大道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
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翁文
芳,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日常出席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关
注到 3500 店库存积压问题,但在审议年报的过程中,未能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
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同时未能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重大事件,是摩登大道
时任独立董事陈凯敏,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系会计专业人士,对存货减
值事项,理应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未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和文件,
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未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摩登大道违法事项较多,多记净利润占比较高,但所虚假记载
事项影响时间不足 2 年且已更正,未按期披露年报持续未超过 2 个月,在调查中
能够积极配合开展调查询问并提供调查所需材料等因素,对摩登大道 2021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8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190 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陈凯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8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260 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陈凯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对你们作出
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3 号)认定的情况,
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第 9.5.1 条、第 9.5.2 条、
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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