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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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株洲飞鹿高新
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审核意见如
下: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
格;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参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人
员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计划的参与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期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促
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在特殊发展时期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推动公司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高速度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公司监事会主席李珍香女士、监事李度平先生、监事蒋昭群女士作为拟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需对审议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进行回避
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
因此,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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