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君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其中逐项审议了《选举孙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选举孙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选举谢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白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鲍永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选举梅
光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
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
了《选举欧阳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
威震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选举柯莉拉
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次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其中逐项审议了《推选黄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及《推选冯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 13 点 00 分在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 7588
号公司会议中心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6)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7,786,000 股。
及相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
格合法有效。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271,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7.567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案》,其中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其中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