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集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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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各候选人的履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翟军
先生、刘会喜先生、邓永强先生、房颜明先生、林浩先生、高鑫先生具备履行董
事职责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以上各候选人的提名程
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名是在提名人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被提名的刘文杰先生、施丹丹女士、曹鹤先生诚实守信,勤勉务实,
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的
要求,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存在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存在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名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确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确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评估,
认为本届董事会薪酬是依据公司企业规模,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巨荣云:
  施丹丹:
  黄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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