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集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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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审计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公司应当
提前三日通知参会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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