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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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
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
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
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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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
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同时抄
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公告。
第七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
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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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如有):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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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要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
施。
公司财务部要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
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
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
果。
公司审计部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
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要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要及时、科学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
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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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第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
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
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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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六)证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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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要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要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
照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
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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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
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
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
施的,要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要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
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时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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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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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交易所
网站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
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及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
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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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
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
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募集资
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
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
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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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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