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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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进一步加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
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服务业务许可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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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
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
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规定资
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
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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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
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
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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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
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
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
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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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
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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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
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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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
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
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
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及/或
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
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的;
   (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
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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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
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
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
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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