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公告:2024-011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2月26日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4年2月26日9:15-15: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股本为864,044,983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 5,850,026 股,有表决权股份
决议公告:2024-011
总数为 858,194,957 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6,069,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9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561,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6%。
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公司自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对宁夏信广和在银行金
融机构的贷款及授信提供担保,最高额度(即任一时点为宁夏信广和的担保余额)
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404,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05,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2415%;反对2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58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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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松茂律师事
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详见 2024 年 2 月 27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