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宁波三星医疗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核心团队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具备实施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审议本次核心团队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遵循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享机制,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
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
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核心团队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王溪红、段逸超、杨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