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
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公司2024年核
心团队持股计划相关资料后,监事会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实施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持股计划的指
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基本原则。
的利益共享机制,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
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核心团队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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