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银转债”2024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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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7
可转债代码:113055                  可转债简称:成银转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银转债”2024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1 日(周五)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3 月 4 日(周一)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3 月 4 日(周一)
   (因 2024 年 3 月 3 日为休息日,可转债兑息日顺延至 2024 年 3
月 4 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或“本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公开发行的 80 亿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可转债”或“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开始支付
自 2023 年 3 月 3 日至 2024 年 3 月 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成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第一年为 0.20%、
                   第二年为 0.40%、
                             第三年为 0.70%、
第四年为 1.20%、第五年为 1.70%、第六年为 2.00%。
  (1)可转债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
年度。
  (2)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本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
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的利息。
  (3)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付息为“成银转债”第二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3 日至 2024 年 3 月 2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
率为 0.40%(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1 日(周五)。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3 月 4 日(周一)。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3 月 4 日(周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成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
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
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40 元人民
币(含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因此,对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
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
金额为人民币 0.4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
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成都市西御街 16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6160295
    传真:028-861600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联系电话:010-56051437
    传真:010-561601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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