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
作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对张红梅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张红梅女士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所需的任职条件和专业能力,不存
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张红梅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红梅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新、沈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