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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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 H 代   公告编号:【CIMC】2024-026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三强、杨雄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三强、杨雄:
  杨雄在拟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时,你公司、杨雄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分别作出《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称杨雄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
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杨雄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杨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吴三强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三强、杨雄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本公司
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做好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等工作,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本事项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
险。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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