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宇达: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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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24-006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6 号《关
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
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的内容
   你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
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
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袁
晓宣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
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
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
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
作水平。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
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6 号《关
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
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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