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摩高科: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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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85    证券简称:北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03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李玉华
先生、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飞女士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王飞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王飞:
  你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
“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玉华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李玉华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
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王飞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玉华、王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
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
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北摩高科公司、李玉华先生、王飞女士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
严格按照北京监管局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在期限内向北京
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北摩高科公司、李玉华先生、王飞女士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
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则的
培训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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